台州市路桥御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米全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4MAC09LH11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高桥章村高桥章嘉苑裙房6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市监处罚〔2025〕515号
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被检查发现存在未按规定保存药品,经营过期药品,未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医疗器械,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在储存药品时,未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监测储存区域的温度,未能保证药品质量,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二)当事人经营劣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三)当事人未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医疗器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四)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多参数监护仪和医用缝合针,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五日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没收过期药品10盒;2、罚款20000元;(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四)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11件;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2
台路市监处罚〔2025〕390号
2025年10月13日,我局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根据群众反映,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根据群众反映,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300元。
3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