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利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潘桥利齿口腔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小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MA2AQNHB2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高桐路1146号、11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5﹞45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单位悬挂带有“本价目表最终解释权归本所”的价目表;使用未经检定的血压计;未按要求记录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十)项之规定,《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十)项之规定,《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上缴财政。
4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1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0-07-01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