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卓越海鲜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希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4MA156DT57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北大小区M号楼鑫福汇农贸大厅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30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1日从吉林市昌邑区长发水产品商店购进涉案批次鲈鱼2.35kg,进价75元/kg,销售价格为80元/kg,至案发时止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事人接到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的涉案批次产品数量为0。经计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8元;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从大连兴盛水产品交易市场海连水产品批发行购进涉案批次扇贝6kg,进价125元/kg,销售价格为130元/kg,至案发时止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事人接到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的涉案批次产品数量为0。经计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80元。综上所述,货值金额共计968元。当事人进货时向涉案批次产品供应商索要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表示由于抽样当天比较忙,抽的样品比较多,所以员工填写信息填错了,误把涉案批次的扇贝进货时间和供货者名称填写成2024年3月21日从吉林市东市经济示范区鸿鹏海鲜行购进,实际该批次产品确实为2024年3月20日从大连兴盛水产品交易市场海连水产品批发行购进的。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4月7日,办案机构接到案件线索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鲈鱼、扇贝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从事销售兽药残留含量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经批准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1日从吉林市昌邑区长发水产品商店购进涉案批次鲈鱼2.35kg,进价75元/kg,销售价格为80元/kg,至案发时止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事人接到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的涉案批次产品数量为0。经计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8元;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从大连兴盛水产品交易市场海连水产品批发行购进涉案批次扇贝6kg,进价125元/kg,销售价格为130元/kg,至案发时止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事人接到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的涉案批次产品数量为0。经计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80元。综上所述,货值金额共计968元。当事人进货时向涉案批次产品供应商索要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表示由于抽样当天比较忙,抽的样品比较多,所以员工填写信息填错了,误把涉案批次的扇贝进货时间和供货者名称填写成2024年3月21日从吉林市东市经济示范区鸿鹏海鲜行购进,实际该批次产品确实为2024年3月20日从大连兴盛水产品交易市场海连水产品批发行购进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量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但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并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凭证,其供货者是从农户处购进的涉案批次产品,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2024年6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市监食罚告〔2024〕0303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