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可棣 | 注册资本:5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78430698X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象山丹城东谷路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6
(2026)浙0225民初1589号
劳动争议
吴**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2
2026-01-16
(2025)浙0225民初10299号
侵权责任纠纷
瞿**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王**
象山县人民法院
3
2025-10-10
(2025)浙0212民初2462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4
(2024)浙0205民诉前调4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鸿泰华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3-09-27
(2023)浙02民终4683号
合同纠纷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欧**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9-11
(2023)浙0225民初4797号
侵权责任纠纷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7
2023-06-12
(2023)浙0225民初2595号
合同纠纷
欧**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8
2021-01-06
(2020)浙0225民初646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广信活动隔断屏风有限公司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9
2020-11-26
人事争议
金**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10
2020-11-26
浙象山劳人仲案(2020)533号
金**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9
2024-03-18
(2023)浙0225民初4797号
侵权责任纠纷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04
2020-07-17
(2020)浙0225民初4266号
合同纠纷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4-26
2020-02-20
(2019)浙0212民初1481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5-24
2018-09-18
(2018)浙02行终299号
水利行政管理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象山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8-10-11
2018-05-08
(2017)浙0225执32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06-06
2016-10-20
(2016)浙02民初65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6-05
2016-10-20
(2016)浙02民初65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6-05
2016-10-20
(2016)浙02民初66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6-05
2016-10-20
(2016)浙02民初63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6-05
2016-10-20
(2016)浙02民初65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18号
2025年07月21日,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位于浙江象山丹城东谷路5号的由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开元东谷湖度假酒店九号公馆量贩式KTV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各网点或扫描本决定书上的二维码交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位于浙江象山丹城东谷路5号的由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开元东谷湖度假酒店九号公馆量贩式KTV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处罚
90000.00元
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9-19
2
浙象卫公罚﹝2024﹞2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象卫公罚〔2024〕225号 案件名称: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赵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1、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安排1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玻璃杯)进行消毒、保洁,且数量超过5件。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象山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2月25日
对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3000元;
3000.00元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4-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