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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君杰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华轶飞注册资本:20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3593088123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苑路27号第1幢3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建罚决字﹝2025﹞第000008-2号
当事人杭州富阳君杰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舟山市实施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零肆仟贰佰肆拾叁元柒角整(¥1604243.70);并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零肆仟贰佰肆拾叁元柒角整(¥1604243.70),并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604243.70元
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6-12
2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08号
你(单位)2024年01月15日18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居街与西环北路交叉口,发现现场存在施工产生余泥、污物污染路面的情况。执法人员找到现场施工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开始现场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杭州富阳君杰建设有限公司,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富综执罚责改通字[2024]第8349989号),要求当事人于当日19时00分前进行整改。 2024年01月15日19时00分,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整改,当场向其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富综执罚调通字[2024]第8358852号)1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或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等所产生的余泥、污物,应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清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已构成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等所产生余泥、污物的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为杭州富阳君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文居街与西环北路交叉口的水务营业线抢修改造等项目业务,当事人抢修时将地下管道清出来的余泥、污物堆放在城市道路上,造成了道路污染。2024年01月15日18时00分,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污染道路长4.5米,宽2米,面积约9平方米,现场已拍照取证,并送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富综执罚责改通字[2024]第834998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01月15日19时00分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因存在侥幸心理,未清理现场的余泥、污物,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富综执罚责改通字[2024]第8349988号)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富综执罚调通字[2024]第8358852号)1份,要求其立即整改并来我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另经查证,当事人已于2024年01月16日08时30分之前将现场的余泥、污物清理干净,完成整改。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
350.00元
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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