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大锦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智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GM5D44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鳌溪亿合大楼三层30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37-1号
杭州万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衢州街9号宸越创融大厦实施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杭州东大锦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该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工程建设领域事项编号:330*****07000:一档:(按期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参照《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裁量基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一般处罚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处罚;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下处罚;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上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6-03
2
上城应急罚决﹝2024﹞第000017号
当事人(杭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78号紫晶大酒店一楼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