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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益乐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1766315030K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月河村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1
追偿权纠纷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项*,陕西秦巴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谢*,曹*,汉阴县秦龙有限责任公司,汉阴县民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谢*
汉阴县人民法院
2
2023-11-08
(2023)陕0921诉前调书6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汉阴县秦龙有限责任公司
陈**
汉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13
追偿权纠纷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汉阴县民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谢*,曹*,陕西秦巴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汉阴县秦龙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谢*,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汉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5
2023-03-29
(2023)陕0921民初53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汉阴秦龙有限责任公司、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3-16
2017-03-03
(2017)陕0921民初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汉阴县秦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岚市监处罚〔2026〕9号
2026年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岚皋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在兴隆街农贸市场开展生鲜肉联合检查,现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陕UW380W的冷链车,在该车内发现有未加盖检验检疫合格章的生猪肉,随车两名随车人员(司机李如文,压货随车人员王锐)向我局执法人员表述该批肉是汉阴县秦龙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提供了部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屠宰环节“瘦肉精”及兽药残留检测情况记录表。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场对该批次生猪肉实施了扣押,共计7头、14扇,1049公斤(岚皋县屠宰场称重秤称量)。同日,执法人员对上述14扇生猪肉进行随机抽样并送陕西新时代生物转化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6年1月22日,我局收到陕西新时代生物转化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送检样品所检的19个项目均符合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2026年1月9日,办案人员分别对法人谢益乐、冷链车两名当事人(司机李如文,压货随车人员王锐)进行了调查询问。 结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情况,压货随车人员王锐是给汉阴县秦农有限责任公司打工的,是公司安排他负责生猪肉的装车运输;2026年1月9日,执法人员扣押的该批次未盖检验检疫合格章生猪肉是由他负责装车的,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提供了部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法人谢益乐平时负责公司的生猪采购,其它业务都是由经理曹仲波负责的;2026年1月9日,车牌号为陕UW380W的冷链车中的生鲜肉,经过谢益乐现场与公司确认,确认是从公司销售出去的。可以现场提供该批次生鲜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2026年1月12日,本局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为由,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前往汉阴县秦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对邹德山进行询问,结合执法人员调查情况。邹德山是汉阴县秦龙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员,2026年1月9日,因家中有事请假不在现场,只知道这批肉销往岚皋,其它情况不清楚。 2026年1月16日,办案人员对王锐、曹仲波进行调查询问。结合调查询问情况,王锐只负责运输,不清楚具体销售价格。2026年1月9日,销售往岚皋的生鲜肉,数量是15头,重量共计是2119.8千克,除了被扣押的1049千克外,剩余的这批生鲜肉全部都销售完了。 2026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在经理曹仲波的陪同下,在出货区办公电脑查看了2026年1月9日的出库记录并补打了销往岚皋地区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共计22张。补打原因:2026年1月9日公司出库台工作人员未按工作规定流程操作,全部打印随车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在财务室提取2026年1月9日销售出库单(岚皋)、2026年1月9日猪肉销售计划表(岚皋),并对经理曹仲波进行了询问。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2026年1月9日销售出库单(岚皋区)生猪肉客户明细清单》,共计客户19人,生猪白条数量:15.5头,重量:2178.1kg,金额:35800.28元。与曹仲波2026年1月16日,提供的销售明细表相差58.3千克的原因是邹德山用了江贤生的名字,下单了0.5头,58.3kg的生猪肉,用于自家亲戚过白事用,没有上发往岚皋的冷链车。现场提取补打了2026年1月9日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与《2026年1月9日销售出库单(含有具体联系方式的)》,数据显示共计客户19人,数量:15.5头,重量:2178.1kg,金额:35800.28元,未销售共计:1023,8kg,与执法人员2026年1月9日扣押称重的重量1049kg,不一致的原因是扣押时使用的计量秤和公司出库用的计量秤不是同一个秤,存在误差,屠宰场称量的是生猪肉的纯重量,减去了称量挂钩重量的,也存在误差。2026年1月9日销往岚皋地区的生猪肉,实际总重量为2178.1kg,货值金额:35800.28元;已销售的重量为1154.3千克,销售金额为19009.96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屠宰场出厂的生猪按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第7.5.1条 :“应进行全面复验,确认合格的胴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确认合格的其他可食用生猪产品,在其包装上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执法人员通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扫码出动物检疫证明,No:611009442,生产单位名称:汉阴县秦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单位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月河工业园区,产品名称:猪酮体,数量及单位:捌佰叁拾贰头。
1、没收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生猪肉1049公斤; 2、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35800.28元的0.5倍罚款17900.14元; 3、没收违法所得19009.96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6910.1元。
17900.14元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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