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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昌虎注册资本:4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7357551729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济宁市微山县付村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6
(2024)鲁0403民初2247号
劳动合同纠纷
姜**
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龙都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5-23
(2024)鲁0403民初260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
姜**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05-23
(2024)鲁0403民初2609号
劳动合同纠纷
枣庄龙都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姜**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3
(2024)鲁0403民初2247号
劳动合同纠纷
姜**
枣庄龙都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5
2024-05-09
(2024)鲁0403民初2609号
劳动合同纠纷
枣庄龙都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姜**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6
2024-05-09
(2024)鲁0403民初260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
姜**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7
2024-01-30
(2024)鲁0403民初71号
劳动争议
王**
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8
2023-09-12
劳动争议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9
2023-09-12
劳动争议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3-09-12
(2023)鲁0403民初3023号
劳动争议
李**,张**,张**,张**
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2-06
申请公示催告
滕州市新东谷面粉有限公司
滕州市新东谷面粉有限公司
申请公示催告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01
2023-02-08
(2022)鲁0826民初1393号
排除妨害纠纷
卓**、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13
2020-12-28
(2020)鲁0826民初1151号
健康权纠纷
刘**、王**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0-08
2020-12-01
(2020)鲁0403民初924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郯城县天意置业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515447.6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01
2020-01-16
(2020)鲁04民初43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郯城县天意置业有限公司与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3-18
2019-07-08
(2019)鲁民申1357号
劳动争议
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魏**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28
2019-09-20
(2019)鲁0481执2713号之三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79647.00元
执行案件
7
2019-12-28
2019-09-18
(2019)鲁0481执2713号之二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79647.00元
执行案件
8
2019-12-28
2019-09-20
(2019)鲁0481执2713号之四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79647.00元
执行案件
9
2019-12-28
2019-09-18
(2019)鲁0481执2713号之一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79647.00元
执行案件
10
2019-11-11
2019-11-01
(2019)鲁0982民初81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鲁(济)煤监管罚〔2025〕112号
2025年12月8日至10日,济宁市能源局对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113下07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的甲烷传感器现场未设置分级报警,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01-2019)5.6.12.3规定;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设置甲烷浓度大于3.0%时闭锁局部通风机的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01-2019)5.5.2.2 e)规定;2.113上11-2材料巷自动隔爆装置的执行连杆断裂,未及时检修维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西三辅助轨道上车场单轨吊道岔控制箱损坏,未及时检修维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规定;3.113下11工作面79#、84#、88#液压支架前立柱的初撑力分别为3.3MPa、3.1MPa、5.5MPa,小于24MPa,不符合《113下11综采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24MPa”规定;33上08运输联络巷综掘机处2棵帮部锚杆外露120mm、125mm,大于100mm,不符合《33上08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帮部锚杆外露长度50-100mm”规定;113下07采煤工作面64#与65#架、100#与101#架间距为150mm,超过100mm,不符合《113下07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架间间距不超过100mm”规定。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第1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4.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且该单位一年内因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适用从重处罚,决定对第1条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 对第2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4.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且该单位一年内因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适用从重处罚,决定对第2条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 对第3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或者支护的违法行为”,“4.具体标准:可以对煤矿企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且该单位一年内因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或者支护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对第3条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的行政处罚。
145000.00元
济宁市能源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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