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俊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66091604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中寨乡普作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30
(2024)黔0524民初5785号
劳动合同纠纷
王**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
织金县人民法院
2
2024-10-17
(2024)黔0524民初5508号
劳动争议
尹*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4-05-23
(2024)黔0524民初183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罗**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中寨镇羊场社区居民委员会,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3-08-01
(2023)黔0524民初386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福建省高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2-05-17
(2022)黔0524民初21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6
2022-05-12
(2022)黔0524民初21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7
2022-03-31
(2022)黔0524民初9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许**
柴**,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2-03-31
(2022)黔0524民初14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卓尔帮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
织金县人民法院
9
2022-03-30
(2022)黔0524民初14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卓尔帮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22-03-18
(2022)黔0524民初140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杨**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7
2025-04-25
(2025)辽0191民初2035号
追偿权纠纷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31
2021-08-05
(2021)黔0524民初37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织金县友惠五金经营部、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3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30
2021-09-29
(2021)黔0524民初467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与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15
2021-10-26
(2021)黔05民终5479号
劳动争议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陈**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04
2021-11-02
(2021)黔05民终6177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友惠五金经营部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2-04
2020-10-20
(2020)黔05民终538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胡*、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2-04
2020-06-15
(2020)黔0524民初228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胡*与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0-31
2020-09-22
(2020)鲁0304执143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712355.00元
执行案件
9
2020-10-09
2020-09-10
(2020)鲁0304执1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712355.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9-29
2020-09-27
(2020)黔0524民初4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华瀚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乡兴林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3﹞2-171号
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1台在用矿灯为防爆特殊型矿灯,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3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2.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实际未设立瓦斯抽采区、科(队),未配备技术科长、地测科长、防突机构负责人;未配备监测监控技术员、防灭火技术员、瓦斯抽采技术员,安全技术员、机电技术员配备不足;3.煤矿未建立副科长及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未按照规定实行“一人一档”;4.1303底板抽放巷带式输送机机头、综掘机二运皮带机头均未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5.地面安全监控中心两回路电源供电线路上均分接有其他负荷;6.一采区运输下山安设有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在1303底板抽放巷开口处下车点未设上下人平台,路面没有进行防滑处理;7.轨道线路未加强维护及检修。副平硐、1303底板抽放巷内的轨道线路上多处轨道接头轨面高低错差大于2mm(最大12mm);8.矿井主要通风机、抽采瓦斯泵的辅助设备没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9.1301运输巷、1303底板抽放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现场试验不能实现自动切换;10.13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安设的刮板输送机电机联轴器防护罩不可靠。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11.副平硐内在用的CYT5/6G3型电机车碰头装置突出长度不足100mm,现场实测只有50mm;12.地面空气压缩机排气温度未接入安全监控系统;13.1303底板抽放巷、13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均使用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供风,均只采用1台开停传感器监测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的两级,不能分别监测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两级的开停状态;14.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1301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综掘)》规定“锚索外露长度150mm~250mm,锚杆外露长度20mm~50mm”,现场检查时,巷道内多棵锚杆未外露、多棵锚索外露长度超过250mm;15.1303底板抽放巷带式输送机装设的温度监测装置不符合《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872-2000 4.5.4)之规定,热电偶测温点距离主滚筒表面距离超过15mm。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16.违反作业规程作业。《1303底板抽放巷防突风门施工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风门墙体砖块之间的缝隙必须用水泥砂浆填满,现场检查发现,风门墙体两侧用水泥砖砌筑、内部为空心;17.现场检查时,1303底板抽放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处于停机状态,带式输送机软启动器开关未闭锁。
1.对煤矿处肆万玖仟元罚款(¥49,000.00);2.对煤矿处玖万玖仟元罚款(¥99,000.00);3.对煤矿处捌万伍仟元罚款(¥85,000.00);4.对煤矿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5.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7.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8.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9.对煤矿处肆万元罚款(¥40,000.00);10.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1.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2.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3.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4.对煤矿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15.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6.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17.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叁仟元整(¥553,000.00)
881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3-12-20
2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3﹞2-169号
煤矿矿长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煤矿矿长贺安刚安排修改2023年11月26日的调度值班原始记录,伪造记录台账。
责令兴林煤矿停产整顿(整顿煤矿管理团队思想认识、作风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隐患)15日,处罚款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990,000.00)。
99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3-12-20
3
2023-208、2023-208-1
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1)1301运输巷使用的T1激光甲烷传感器(型号:GJG100J,设备编号:7047)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检测,现场检查发现检测有效期已于2023年11月8日到期,至今未送资质单位重新进行检测;(2)煤矿空气压缩机安全性能检测已于2023年11月3日到有效期限,至今未送资质单位重新进行检测;2.安全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煤矿2023年11月18日排查出的“1303底抽巷迎头压风管漏气”等隐患于2023年11月22日到整改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安全副矿长尹鑫未及时督促整改。
1.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且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安全副矿长尹鑫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全副矿长尹鑫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12-14
4
2023-1542023-154-12023-154-22023-154-3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2023年8月31日21时34分18秒,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超限报警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未及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在安全监控系统上记录,至22时59分37秒,值班人员才将瓦斯超限报警异常信息填报上传至贵州省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2023年8月31日21时15分55秒,13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后,工作面瓦斯积聚,21时33分23秒恢复1301运输巷恢复供风时未按照矿井制定的《13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启动局部通风机前用木板将局部通风机进风处挡住一部分,根据需要逐渐拉开木板来控制风量进行瓦斯排放”向工作面送风,造成21时34分18秒至21时34分56秒期间13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上限报警,最大值1.22%,时长39秒;2.主要通风机未实现连续运转。2023年8月31日21时15分55秒,煤矿凤兴二回路瞬间失电(约3s),自动重合闸恢复供电后,主要通风机未及时启动,停止运转16分20秒;3.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场检查时,矿长贺安刚未组织制定《矿井停、送电应急预案》,8月31日21时15分55秒凤兴二回路瞬间失电约3秒(凤兴一回路自8月26日至今因故障未正常供电),主要通风机房值班人员盲目将凤兴二回路断路器断开,凤兴二回路自动重合闸恢复供电后,未能及时恢复煤矿端供电;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1)2023年4月14日至8月24日期间机电副矿长胡功跃未组织供电线路外线巡查,8月25日机电副矿长胡功跃组织巡查外线10KV供电线路时,发现4处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树障,排查出的隐患至今未整改;(2)2023年8月27日至今,煤矿为单回路供电,机电副矿长胡功跃未组织对自备电源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及定期带负荷试运行,导致8月31日21时15分55秒,矿井双回路均失电时,自备电源因低压开关故障未及时启动向矿井应急供电。
1.鉴于煤矿系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对矿长贺安刚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总工程师陈勇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有 1 台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主要负责人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对矿长贺安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安全管理人员有3项以下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对机电副矿长胡功跃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的行政处罚。
92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9-28
5
2023-122、2023-122-1
1.王国祥为兴林煤矿电工,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日,在未参加复训重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情况下入井开展电工相关方面的工作;2.职工培训未按照规定建立“一期一档”;3.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1)掘进工作面支护的形式、材料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的违法行为。《1301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割煤后最大空顶距离为1000mm,现场检查时空顶距离为1300mm,且未进行临时支护;《1301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锚索间排距为1600×1600mm,现场检查时,该工作面部分地段锚索间排距为2500×2500mm。(2)1272采面运输巷靠采面巷帮施工抽放钻孔时,将巷帮塑料锚网去掉,未及时补充铺设,导致空帮距离80米;(3)1272综采工作面下端头未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4.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13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第七循环瓦斯抽采竣工图未记录钻孔见煤见岩情况等参数;(2)开采M30煤层为自燃煤层,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3)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兴林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内设计矿井移交时布置1272回采工作面,1301回风巷、1301运输巷。煤矿于2023年4月21日申请了联合试运转,检查时井下另外布置有1303底板抽放巷(于2023年6月30日自行停建),该巷道超过设计范围;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处理。1301运输巷管道甲烷传感器显示与人工检测结果相差较大,管道甲烷传感器显示管道内甲烷浓度为15%,人工检测为6.5%;(2)未按规定设置风速传感器报警值,13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的风速传感器未设置下限报警值,1272综采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安装的风速传感器的风速报警值为6m/s,不符合要求;(3)调度室使用的电话(编号为:8004)无录音功能;(4)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往后约一百米段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沿线急停闭锁装置拆除后还未及时恢复;(5)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开口处带式输送机堆煤保护装置高于后部输送机机头平面位置,且距离前部胶带机机架侧向超过200-300mm,不灵敏;(6)1301运输巷瓦斯抽采计量装置处检测人员需要跨越带式输送机进行人工检测,未设置人行过桥;(7)1303底抽巷装有3台隔爆开关,未按要求装设局部接地极;(8)1301轨道联络巷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运输时,机头未设防护栏;(9)二采区运输下山为倾斜巷道,巷道内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没有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6.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处理。1301运输巷管道甲烷传感器显示与人工检测结果相差较大,管道甲烷传感器显示管道内甲烷浓度为15%,人工检测为6.5%;(2)未按规定设置风速传感器报警值,13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的风速传感器未设置下限报警值,1272综采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安装的风速传感器的风速报警值为6m/s,不符合要求;(3)调度室使用的电话(编号为:8004)无录音功能;(4)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往后约一百米段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沿线急停闭锁装置拆除后还未及时恢复;(5)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开口处带式输送机堆煤保护装置高于后部输送机机头平面位置,且距离前部胶带机机架侧向超过200-300mm,不灵敏。
1.鉴于仅有1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违法行为发生后,煤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材料且经查证属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轻处罚,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存在不实记录3人次以上,但违法行为发生后,煤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材料且经查证属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轻处罚,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整(¥71,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但违法行为发生后,煤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材料且经查证属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量后按一般处罚,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7,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第(1)(2)项违法行为发生后,煤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材料且经查证属实,第(3)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煤矿一直在积极组织整改,至调查时已整改合格),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另外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 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量后按减轻处罚(以一般隐患按从重处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对矿长高守富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有 3 台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但违法行为发生后,煤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材料且经查证属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的行政处罚。
152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8-10
6
2023-51
1.联络巷5和联络巷4内主要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2.1301运输巷、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窗、刮板输送机道设置的逆向隔断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1.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2.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的行政处罚 ;合并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的行政处罚。
46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