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伟丽 | 注册资本:5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2788826325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七里乡金弄村大塘后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7
(2025)浙1121民初2881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郑**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青田县人民法院
2
2023-05-19
(2023)皖1122民监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姚**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来安县人民法院
3
2023-05-08
(2022)皖1122民初51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齐*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来安县人民法院
4
2023-05-06
(2022)皖1122民初51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齐*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来安县人民法院
5
2023-05-06
(2022)皖1122民初51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安县人民法院
6
2023-01-17
(2022)皖1122民初51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齐*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来安县人民法院
7
2022-12-27
(2022)皖1122民初51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齐*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来安县人民法院
8
2022-06-28
(2022)皖1122民初20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齐*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来安县人民法院
9
2022-06-27
(2022)皖1122民初225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姚**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来安县人民法院
10
2022-06-15
(2022)皖1122民初20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齐*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来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16
2024-04-11
(2023)浙0602民初10654号之一
合伙协议纠纷
山**、曹**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30
2023-06-16
(2023)浙0109民初79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9-08
2021-10-25
(2021)皖0826民初5297号
行纪合同纠纷
石**、齐*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09
2021-12-20
(2021)皖04民终20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5-07
2021-08-12
(2021)皖0422民初31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周**、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844.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2-11
2021-06-28
(2021)皖1122民初181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张**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10-20
2021-08-27
(2021)浙11民终917号
劳动争议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6-16
2021-04-26
(2021)皖1122民初1809号
劳务合同纠纷
沈**与张**、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1-30
2020-10-16
(2020)皖1122行初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10
2020-10-23
2020-09-21
(2020)皖1122行初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税一稽罚﹝2024﹞8号
违法事实: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我局经检查认定:你单位在无任何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具有主观故意性,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应予处罚、违法所得(开票手续费)6750.00元予以没收,考虑到你单位在本案中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对涉税违法事实签字认可,存在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所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及其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点的规定,处罚决定:罚款56750元
罚款56750元
56750.00元
丽水市税务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