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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浙北医馆综合门诊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费会东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2MA2B76451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238、248、252、2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市监处罚〔2026〕4号
(一)涉案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当事人使用的烫水蛭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 (二)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购进上述烫水蛭2.8kg。当事人通过核对涉案产品批号、数量、包装、相关单据等材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入库,累计使用销售0.955kg,剩余1.845kg。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98.15元。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0.00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2
湖吴市监处罚﹝2024﹞71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07月0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湖州浙北医馆综合门诊部”发布的题为“炎炎三伏天,冬病夏治正当时--三伏贴篇”的推文,其内容介绍了冬病夏治、三伏贴的相关内容以及当事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内容中包含慢性咳嗽、哮症、喘症等疾病名称的表述,其推文对三伏贴的表述为三伏贴属于一种中医疗法。该推文截止至现场检查当日的浏览量共计1555次。另查明,当事人公众号委托第三方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维护,日常推文发布由当事人确定主题,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排版,经当事人确认后最终发布。双方签订了代运营协议,约定的费用为600元。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推文,但未取得审查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慢性咳嗽、哮症、喘症等疾病名称的表述以及表述三伏贴为一种中医疗法,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属于医疗广告含有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表现形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下架了违法发布的广告,消除了影响,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600元。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已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已下架涉案推文,消除了影响,做出了改正。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6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推文,但未取得审查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慢性咳嗽、哮症、喘症等疾病名称的表述以及表述三伏贴为一种中医疗法,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属于医疗广告含有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表现形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下架了违法发布的广告,消除了影响,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600元。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已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已下架涉案推文,消除了影响,做出了改正。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600.00元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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