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秀忠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美会 | 注册资本:1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5MA6QDNKQ5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昭通市永善县黄华镇黄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街上四社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永处罚〔2026〕19号
经查,当事人周美会经营的“永善县秀忠小吃店”位于永善县黄华镇黄华社区新农贸市场2号楼01号商铺,于2021年6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并办有《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健康证,经营范围:小吃服务。
另查明,本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馒头系由其丈夫范秀忠于2025年10月15制作,使用的主要原料为面粉与白糖。上述面粉及白糖均于2025年10月14日从昭通市昭阳区保永雷干货经营部购入,其中购进“六星包点粉”20包(进货价90元/包),白糖1袋(100斤,进货价305元/袋)。为迎合顾客喜好,其丈夫在制作馒头时加入白糖以增加甜味。2025年10月15日制作过程中,因感觉甜度不足,遂在馒头中添加了甜蜜素。该甜蜜素系昭通市昭阳区保永雷干货经营部于2025年10月14日送货时免费提供给当事人用于试用的样品。当事人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仅为提升馒头甜味而加入了甜蜜素,且仅在2025年10月15日使用过一次,此后未再添加。2025年11月20日,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昭通市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2025-S-0636)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馒头的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剩余的甜蜜素,同时发布召回公告。经查,该批次馒头共生产2.25kg,销售单价10元/kg,其中1kg被昭通市检验检测院抽样购买,其余部分已于2025年10月15日当天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2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拟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建议: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元伍角整);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人民币合计1022.5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贰拾贰元伍角整)。
1000.00元
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