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首市湘鄂农贸城夏光文调料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光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CMGN99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湘鄂农贸城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257号
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艾峰、李艳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石首市湘鄂农贸城的石首市湘鄂农贸城夏光文调料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摆放食品区,现场有“杨派”豆豉香辣味”2大袋,合计300 小袋,其外包装标示有:“杨派豆豉香辣味”传统工艺、精心酿造、荆州特产,产品名称: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食品产地:湖北省荆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题012512200049执行标准:Q/WDQO0001S,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2024年04月18日,制造商:公安县味德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毛家港镇红光村,电话:0716-5519188,食用方法:开袋即食或用干炒、红烧、火锅辅料。经查该预包装食品杨派豆豉香辣味,其中有7小袋未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在公安县毛家港镇红光村的公安县味德全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2大袋“杨派豆豉香辣味合计300小袋,购进单价365元/大袋,合计730元;每小袋购进单价2.43元/小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无生产日期的杨派豆豉香辣味预包装食品共计7小袋,合计货值金额为17.0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杨派豆豉香辣味7小袋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进行销毁。当事人因大环境不好,生意较差,一直未进行销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 元。
2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2
石首市监处罚〔2023〕186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