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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速来别苑餐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良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CA525G3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马站镇雾城村262-26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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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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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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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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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4〕1125号
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速来别苑餐饮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在有效期内),经营场所面积为108.9平方米,属小型餐饮。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涉案红油郫县豆瓣和温州鱼生均系2023年从马站镇一商户处购进(具体店铺不详),其中红油郫县豆瓣购进价格是12元/瓶,该批次食品共购进2瓶,另外温州鱼生购进价格是3元/袋,该批次食品共购进2袋。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过期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材料。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为30元,因当事人在过期后未使用上述红油郫县豆瓣及温州鱼生,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于未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涉案过期的2瓶红油郫县豆瓣及2袋温州鱼生;三、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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