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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正元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7NBBBG1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长安街道华东路2(水产综合楼)1层11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5〕15号
经查,当事人表示于2024年7月购进辣魔王魔芋素毛肚50袋,生产日期:生产日期2024年6月29日,保质期240天,当事人无法提供厂家资质及进货票据。 2025年3月5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线索到蛟河市正元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在售的辣魔王魔芋素毛肚。 另外当事人表示曾因疏忽在辣魔王魔芋素毛肚超出保质期后,于2025年2月27日以0.5元每包的价格售出2袋,与投诉信息中表示的情况相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之要求以及《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之规定。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3月5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线索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蛟河市正元生鲜超市(梁伟)存在经营“辣魔王魔芋素毛肚”(生产日期2024年6月29日,保质期240天)的行为。 2025年6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食罚告字〔2025〕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之规定以及《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之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之规定以及《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没法所得1元;3.警告。
2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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