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金鑫盛宴酒楼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国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1MABQM4C67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应城市经济开发区金星社区兴盛街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81号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76项,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具体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6.3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拉花富贵鲳11 袋;活鲍鱼1 袋;海鲈鱼3 袋;青花椒油皇鸡1 袋;雪花排条(生制品、非即食)1 袋;6、三全玲珑小圆子1 袋;
3、罚款8000元。
(共计8076.3元)
8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