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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恒艺纸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雪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CFW4U17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甲村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7
(2025)浙0212民初365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宁波恒艺纸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40号
当事人宁波恒艺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甲村实施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19
2
甬鄞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37号
现已查明,宁波恒艺纸制品有限公司拖欠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49405.1元。我们认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向该单位出具并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鄞人社监令字〔2024〕第118号),该单位逾期未完全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鄞人社监令字[2024]第118号)的要求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18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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