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梵柒甜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921MACLYGF37B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路4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左市监处罚〔2025〕95号
经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按规定对该店所使用的食品原料进行定期检查致使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用于食品制售,在被执法人员检查后上述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已全部售出。因当事人没有制作食品原料使用记录及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及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故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
2000.00元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阿拉善左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阿拉善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