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丰乐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碧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90MA6E1J7F5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下麦西绿洲湾二期十栋3单元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5]42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金华镇贵州一点红商贸公司采购的,“香粒圆兰花豆5包,采购价格3.5元/包,销售价5元/包、橋頭辣子鸡调料5包,采购价格5.5元/包,销售价7元/包”,总货值金额为60元,用于开展经营。
至案发时:执法人员发现超保质期食品(香粒圆兰花豆1包,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1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18/包,橋頭辣子鸡调料1包,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50/包),总货值金额为12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查证该食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是否实际售出,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在当事人现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5]第5-0729-1号),同时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位置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时间、数量、单价及售价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及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