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小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2573969361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9
(2026)浙1181民初3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沈**
周**,宁波博隆物流有限公司,三门信顺物流有限公司,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
龙泉市人民法院
2
2026-03-06
(2026)浙1181民初3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沈**
张**,宁波博隆物流有限公司,三门信顺物流有限公司,周**,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3
2023-08-23
(2023)浙07民终2633号
追偿权纠纷
三门信顺物流有限公司
浦江义兰包装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6-12
(2023)浙0726民初1729号
追偿权纠纷
浦江义兰包装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三门信顺物流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8-25
(2019)浙0225民初4376号
侵权责任纠纷
陈娟红、吴志豪、吴志杰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象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2
2020-08-21
(2020)浙02民终2224号
侵权责任纠纷
陈**、吴**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4-07
2020-02-02
(2019)浙0225民初4376号
侵权责任纠纷
陈**、吴**等与陈**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政罚﹝2025﹞091037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7日13时45分,三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28(丹东线)临海方向K3872+680检查时发现三门信顺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三门信顺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零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零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802.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29
2
台路政罚﹝2025﹞0930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20日12时48分,三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5(三龙线)三门方向K19+080检查时发现三门信顺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三门信顺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292.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5-02-20
3
台路政罚﹝2025﹞0929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5日12时23分,三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5(三龙线)三门方向K19+080检查时发现三门信顺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三门信顺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零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零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307.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5-02-20
4
台路政罚﹝2024﹞091913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9日10时38分,三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5(三龙线)岭口方向K18+970检查时发现三门信顺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三门信顺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叁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叁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735.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05
5
台路政罚〔2024〕091886
2024年7月1日9时26分,三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杨光、干爱丽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6-29 10:38:20车号为浙J21266在S315(三龙线)岭口方向K18+97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3.7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7吨。
-
735.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