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仙桃市李元辉酒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胜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E782F2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毛嘴镇珠玑寺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241号
经查,2022年6月3日,当事人仙桃市李元辉酒厂因存在食品原料随意堆放、食品原料储存场所脏乱的问题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办案人员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2022年12月9日,当事人因存在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问题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生产加工设备表面存在污渍、生产区域地面有积水和污渍以及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规定保持生产加工及贮存场所清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持生产加工及贮存场所清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以上处罚合并执行,罚没金额共计1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