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实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和宝 | 注册资本:12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689964941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永嘉县东瓯街道东瓯工业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25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26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瑞安市云周街道周河村的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电梯(设备代码为3110*********0313,维保单位为温州实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单位为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2025年8月15日)进行检查,并查看2025年8月15日维保当天的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对该电梯进行维保作业时,未对底坑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局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系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所使用电梯的维保单位,维保合同期限2025年02月10日至2026年02月09日,每台电梯每年维保费用3500元,包含24次维护保养,每台电梯每次维保费用计145.8元。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维保人员对该公司的设备代码为3110*********0313的1部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没有对底坑项目进行检查,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计违法所得145.8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5年8月26日组织人员对该电梯未完成的维保项目进行了维保。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8日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底坑项目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5.8元,罚款4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40145.8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底坑项目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5.8元,罚款4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40145.8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2
乐市监处罚﹝2025﹞77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电梯因维保人员在维保时工作疏忽未对以下问题进行检修:电梯1底坑积水,5楼按钮不亮且标志错误,轿厢内开门、关门按钮标志错误,机房轿厢顶未打扫,井道照明灯中的顶部灯损坏;电梯2轿厢内2楼按钮不亮,机房、底坑未打扫,警示标志未张贴,但维保结论显示保养项目均无异常项目,上述维保记录与现场检查情况不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严格遵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电梯维护保养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对其从重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在2025年8月25日已将违法行为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涉案电梯为2台,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第83项从轻裁量阶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处罚情节,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决定对其予以一般处罚。针对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主动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1.6元;2、罚款72000元。以上合计罚没72291.6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严格遵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电梯维护保养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对其从重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在2025年8月25日已将违法行为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涉案电梯为2台,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第83项从轻裁量阶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处罚情节,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决定对其予以一般处罚。针对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主动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1.6元;2、罚款72000元。以上合计罚没72291.6元。
72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3
温鹿市监处罚﹝2024﹞189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公司维保人员在2024年10月16日对负责维保的2台电梯进行维保时,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另查明,上述2台电梯的一次维保费用为291.67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291.67元;三、处以罚款11000元。合计罚没款11291.67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1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