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野美容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继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MA5KFNFC2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9号天健·国际公馆B座6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6
(2025)桂0103民初38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朱**,广西大野美容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7
(2025)桂0103民初38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朱天德;广西大野美容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市监处罚〔2023〕10号
1.当事人广告中使用“回头客第一、人气第一、口碑第一”、“全世界最绿色健康减肥”、“日式整骨整形,唯选大野整骨”等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当事人广告中使用“独家专利”用语,未标明有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且无法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3.当事人广告中使用“日本东京减肥协会会长、日本整形外科学会认定专家、在日本医美界持有美体专家称号、日本整骨专家、中国医疗国际交流促进会会员”等用语描述从业人员,无相关证书和依据,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虚假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12801元,上缴国库。
12801.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