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葛店新全家福副食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国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0MA48GAN02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鄂州市葛店光谷佳园一期7号楼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3〕190号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0MA48GAN02F)。当事人能够确定销售给投诉人的6瓶42度“海之蓝”(规格:480mL)白酒中,标注批号为2021.11.12 F9E7A938307,2021.11.12 F9E7A938309,2021.11.12 F9E7A938013,2021.11.12 F9E7A938018,2021.11.12 F9E7A938310的5瓶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白酒是2021年从葛店街一叫刘刚的经营户处购进(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购进时未查验上述白酒的合格证明材料,共购进12瓶,购进价格为130元/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该批白酒的价格为160元/瓶,该批次购进的12瓶标称“海之蓝”的白酒已全部销售完毕,未建立销售记录,已无其它库存。经我局执法人员与鄂州市葛店刘刚食品店经营者刘刚核实,该店未向当事人销售过上述白酒。“海之蓝”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4662735号)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海之蓝”注册商标的上述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非该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白酒其它已销售的6瓶标称“海之蓝”的白酒,因无销售记录,故无法追溯鉴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侵权商品,能够确定的违法经营额为8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侵权“海之蓝”白酒5瓶,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