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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强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祥坤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1MABXMLKK5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姚家店镇莲花堰社区莲花南路电商物流中心4号楼201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注册成立,从事大数据服务,出版物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李兆伟,男,现年54岁,籍贯山东省梁山县小路口镇李岔河村041号,至今担任湖北强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 2026年2月4日,宜都市人民法院根据宜都市人民检查院起诉书(鄂宜都检刑诉(2025)Z14号)及叶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宜都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笔录等材料对曾任宜都市杨守敬中学(以下简称杨中)、宜都市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外校)校长的叶某犯受贿罪作出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书号:(2025)鄂0581刑初236号】。我局依法调取的该刑事判决书中认定:2017年至2019年,李兆伟通过叶某给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使与其合作的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湖北峡州酒店产业集团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获得“杨中”2017-2019年研学旅行业务,为感谢叶某的帮助,同时也为了让其继续关照业务,李兆伟于2017年9月、2018年9月、2019年9月三次送给叶某人民币现金1.5万元(每次5000元);2021年11月至2024 年9月,叶某任“外校”校长期间,李兆伟通过其给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使与其合作的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湖北峡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获得“外校”年度学生研学旅行业务,湖北强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2023年秋季起至2025年获得“外校”教辅材料销售业务,为感谢叶某在研学旅行和教辅材料销售上的帮助,2022年1月,2023年3月李兆伟送给叶某人民币现金2万元(每次1万元);2025年1月,李兆伟送给叶某人民币现金4 万元。以上6次共计7.5万元。 现查明,2017年至2024年,李兆伟受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峡州酒店产业集团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峡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请托,通过给叶某持续输送利益,由其向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后,上述旅行社招标获得“杨中”、“外校”的学生研学旅行业务,李兆伟不是旅行社员工,当事人未从中获得利益。 2023年7月,当事人为销售教辅材料,公司监事李兆伟陪同时任“外校”校长叶某到其工作的山东金榜苑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考察,同年8月,“外校”组织相关教师到山东金榜苑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考察学习后向宜都市教育局推荐当事人销售的教辅材料《大数据精准教学新教育“数字校本”》,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当事人与湖北省外文书店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通过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宜都市分公司给“外校”销售7、8、9年级教辅材料《大数据精准教学新教育“数字校本”》数学、物理,至2025年3月销售金额共计72312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教辅材料成本支出合计977022.77元,自述销售给外校的教辅材料实际亏损未盈利。当事人建有财务账,据实交税,监事李兆伟送给叶某的现金未在公司明示,也未如实记入公司财务账。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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