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威兹曼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策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660603149X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99号1栋1-5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9
(2024)新0106民初1735号
委托合同纠纷
新疆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0-12
名誉权纠纷
原告潘霜霜
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30
2020-05-19
(2020)新民申593号
马**与新疆整形美容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12
2017-12-06
(2017)京0106执8378号
李**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6)106号
(一)2022年4月,你单位股东借款1,000,000.00元,在纳税年度终了内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你单位未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00.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发布 2018年主席令第9号修订)第三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单位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0,000.00元。 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记账凭证、借款合同,该组证据证实你单位向股东借出款项,股东未归还。 证据2:2022年~2024年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情况说明,该组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你单位生产经营。 (二)2022年1月~2025年12月,你单位无偿向客户赠送货物、服务,未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赠送金额13,252,002.66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50,400.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发布 2018 年主席令第 9 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650,400.53元。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违法
2750400.53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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