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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皮哥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成洪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1MACYTJ7F7B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99号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苏市监处罚〔2026〕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住所”一栏填写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99号;同步上传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中,包含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99号(以下简称“玫瑰街99号”)房产证,以及载明出租方(甲方)为玫瑰街99号房主王某、承租方(乙方)为当事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经玫瑰街99号房主王某本人签字确认,其从未与当事人签订任何租赁协议,亦未向当事人出具过房产证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从2023年9月26日至今其租赁地址与公司住所地址一直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99号东侧(以下简称“玫瑰街99号东侧”)。因玫瑰街99号东侧房主将街道出具的住所证明原件遗失,无法提供房产证明,遂向其提供了玫瑰街99号的房产证明。当事人为快速取得公司登记,于2023年9月26日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将住所地址填写为“玫瑰街99号”并提交了玫瑰街99号房产证明和伪造的租赁合同,并于当日成功申领营业执照。伪造的租赁合同其中甲方(出租方)信息冒用玫瑰街99号房主名义。当事人在明知所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签字系他人代签、并非玫瑰街99号房主本人签署的情况下,仍将该材料用于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综上,当事人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系虚假材料。
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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