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鲸华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汉英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3MA59AU9G9Q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1、13号101首层局部自编1D0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市润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市鲸华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谭**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市润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谭汉英;广州市鲸华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冶晖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5﹞188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1、13号101首层局部自编1D02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4年1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25包涉案鹅肥肝(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1月3日),共计23.32公斤。经查证,已过期的涉案鹅肥肝货值金额为6762.8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5年4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罚告〔2025〕1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鹅肥肝(生产日期:2023年1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共23.32公斤)25包;2.罚款柒仟元整(¥7,000.00)。
7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1-2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