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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西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卫注册资本:207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229260580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雀尔沟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20
(2019)新2323民初2996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呼图壁县西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24
2017-02-20
(2016)新2323行初9号
社会保障行政处理
呼图壁县西沟煤炭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17-12-11
2017-08-23
(2017)新2323民初99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李**与呼图壁县西沟煤炭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7.4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0-09
2017-06-25
(2017)新23行终26号
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呼图壁县西沟煤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17-10-09
2017-02-20
(2016)新2323行初8号
呼图壁县西沟煤炭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5
2017-08-19
2017-06-30
(2017)新2323执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隆昌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西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6-06-14
2016-06-14
(2016)新23民终8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小西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隆昌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5-12-25
2015-12-25
(2015)呼民初字第2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隆昌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西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5-10-20
2015-10-20
(2015)呼执字第00351号
劳动争议
吴**与呼图壁县西沟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5-04-13
2015-04-13
(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隆昌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西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3-31
2015-03-31
(2015)新行监字第11号
呼图壁县西沟煤炭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第三人吴光平工伤确认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林草(草)罚决字〔2025〕第16号
2025年8月19日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呼图壁分局移交线索,呼图壁县西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超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在呼图壁县小西沟河道西侧山坡上修建临时地质勘探道路,导致该处草地植被破坏,存在非法使用草原行为,经测绘公司现场测量非法使用面积4.25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对呼图壁县西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超出审批范围使用草地修建临时道路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于2025年10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的罚款:4.25亩×7倍×327.6元/亩=9746.1元(玖仟柒佰肆拾陆元壹角)。
9746.10元
呼图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09-11
2
新〔昌州〕煤安罚〔2025〕101014号
该矿新增井巷工程施工方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建西沟煤矿工程项目部,在+1610m运输联络巷使用的二部带式输送机控制用真空电磁启动器(编号ZK-204),1个闲置接线嘴使用的金属挡板直径为68mm,进出线装置内径为85mm,二者直径差为17mm,大于2mm。依据《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1145-2015)11.1.10(防爆电气设备的密封圈、挡板、金属圈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均应为防爆电气设备失爆:7 挡板直径与进出线装置的内径之差不应大于2mm)的规定,且该真空电磁启动器6月15日、16日、17日已接电运行,判定该防爆电气设备失爆。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三项〔“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的规定判定,该矿存在“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的重大事故隐患,且该矿6月14至17日开展了掘进工作,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对该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1日,按照规范举一反三组织人员对全矿电气设备进行排查,并处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9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950000.00元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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