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菲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饶飞 | 注册资本:1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BNU7QT3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新建路(崇阳县中医院食堂)(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4〕100号
2022年9月6日,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热食经营未进行食品留样,未记录食品留样记录台账,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崇市监责改【2024】3-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3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崇阳县中医院食堂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进行食品留样,未记录食品留样台账,未改正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