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贵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林志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78W43NX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什店314国道南侧(中国石油加油站)对面平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5
(2025)新2801民初1151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巴州同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黄**,巴州贵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罚(2025)24号
(一)发票方面的问题 你单位销售煤炭的运输车辆为个人车辆,向司机支付运费后未能取得运输发票,为了增加进项、少缴税款,黄某某(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了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史某某,让其为你单位开具运费发票。你单位在与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均未发生真实的业务的情况下,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通过签订虚假运输合同,让上述两家公司为其开具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费,金额合计1,288,066.68元,税额合计115,926.02元,价税合计1,403,992.70元。你单位将取得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当月或次月进行认证抵扣并入账,运输发票金额记载为主营业务成本(运费)科目。 根据检查人员调取的你单位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查阅某县公安局关于某公司、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侦查案卷,结合史某某、黄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你单位通过签订虚假的运输合同,将开票信息告知史某某,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开票金额给某公司对公账户,史某某通过某公司的对公账户取现或转账到史某某或某公司出纳(葛某某、徐某某)的个人银行卡,扣除开票手续费后,通过微信、现金或转账等方式付给黄某某完成资金回流。你单位对某某公司开具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却并未进行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之规定,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76422.54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