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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金笋源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金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1528MA63D5K10P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金山大道52号12栋1层、13栋1层(四川兴文经济开发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过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2.罚款60000元,罚没合计61050元。
60000.00元
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2
兴市监处罚﹝2024﹞5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3
宜兴市监处﹝2024﹞51152824000076号
生产经营二氧化硫超标的“手剥笋”
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7
4
宜兴市监处﹝2024﹞51152824000064号
生产经营二氧化硫超标的“罗汉笋”
1.没收违法所得490元;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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