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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众兴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桂芳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25MA1C75HL1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运输公司综合楼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96号
经查,该批次的药品是由法定代表人王桂芳于2019年左右在哈尔滨宇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销售时有外包装袋,该批次销售完,需要清斗重新装斗,清斗时将该产品外包装袋丢掉,包装袋上标有产品名称、批号、重量、生产企业等信息),购进时索要了资质证明和随货同行单,但因购进时间太长,店内重新装修,现已提供不出票据,购进价格为每斤110元,共购进了1公斤,销售价格为70元/两,货值金额1400元,违法所得140元,举报人到该药店称要购买酸枣仁,当事人王桂芳以为顾客要买枣仁,因为在日常销售时酸枣仁和理枣仁统称为枣仁,日常销售时没有区分特别清楚,酸枣仁和理枣仁的功效一样,就把店里的枣仁当作酸枣仁卖给了举报人,举报人购买后咨询了医生,怀疑店家销售的不是酸枣仁,是理枣仁,同当事人沟通时,当事人解释说,在购进的时候,只跟批发企业说要购进枣仁,批发企业就给发过来了,但包装袋上确实写的酸枣仁,可能是自己不够专业,被批发企业给骗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 2、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桂芳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12345投诉单一份,证明举报人的诉求。4、举报人与当事人微信通话记录一份,证明其通知内容。5、林口县众兴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6、当事人王桂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3、处以违法所得7倍的处罚:即140×7=980元;共 计:1120元整 上缴国库
980.00元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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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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