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汇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祁新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01053196799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小营盘镇(原小营盘镇种鸡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7
2023-03-07
(2022)新2701民初131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努热木哈麦提·萨伍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8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4-23
2018-01-03
(2018)新2701民初2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博乐市金惠棉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博乐市汇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州市监处罚(2025)1号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6段“(1)责令改正;(2)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9%以下罚款;(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产品货值金额7%的罚款,即罚款15750元整。
15750.00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