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陈长锋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长锋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4MADX7H734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郑集镇璞河社区华兴街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6〕159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已过期第二类医疗器械“止血海绵”、“红白打样膏”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造牙树脂(II型)”是从襄阳一个医药公司购进的,相关供货方的资料和购进票据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已丢失,无法提供。
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也无证据证明其购进、使用的上述医疗器械的时间、数量、价格。经询问当事人,其使用的“止血海绵”购进价格是18元/盒,“红白打样膏”6元/盒,“造牙树脂(II型)”15元/盒,上述3种医疗器械是患者治疗中需要时才使用的,不单独计算费用。
本案中现场发现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2.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使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止血海绵”1盒(9包)、“红白打样膏”4盒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造牙树脂(II型)”1瓶(剩1/3);2.罚款5000元。
以上合并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使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止血海绵”1盒(9包)、“红白打样膏”4盒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造牙树脂(II型)”1瓶(剩1/3);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