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太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4MA5YP4B39F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中段30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9
(2024)渝0114民初361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龚*,龚**
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08-06
(2024)渝0114民初361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龚**,龚*
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5﹞第27号
2025年12月15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移交市级飞行检查涉及该单位相关资料,共12个违规项目,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64352.81元;经该单位申述,该单位2023年至2024年期间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共计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13161.51元。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209322.38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209322.38元。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3839.13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3839.13元。以上合计退回医保基金损失213161.51元(居民医保182760.62元,职工医保30400.89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213161.51元。
213161.51元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6-01-29
2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5﹞第10号
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涉及B型钠尿肽(BNP)、B型钠尿肽(BNP)(化学发光法加收)、大换药3个项目,违法报销医保基金8224.96元。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8224.96元(居民医保7147.62元,职工医保1077.34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8224.96元。
8224.96元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5-07-24
3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4﹞第33号
经查,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07443.9元。
责令改正上诉违法行为,追回损失医疗保障基金207443.9元,并处罚款207443.9元。
207443.90元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4-10-24
4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4﹞第5号
一、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无指征做宫腔镜检查、动态血压监测、血脂六项、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十六及十六层以上螺旋扫描加收)、动态心电图等检查,共计违法报销医保基金917.97元; 二、串换诊疗项目。实际为阴道上药,计费为宫颈注射(上药);实际为浅表肿物切除,计费为绵状血管瘤切除术(中)(脂肪血管瘤),共计违法报销医保基金654.9元。
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负责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917.97元,处1倍罚款917.97元。二、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654.9元,处1倍罚款654.9元。合计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1572.87元(职工医保),并处罚款1572.87元。
1572.87元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4-07-17
5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40号
经查,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供医药服务过程中违反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34151.79元。
责令改正上诉违法行为,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34151.79元,罚款134151.79元。
134151.79元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4-01-31
6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15号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分解项目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133316.67元
一、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315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315元二、对分解项目收费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980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980元。三、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32021.67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132021.67元。以上合计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33316.67元,(居民医保121619.3元,职工医保11697.37元),罚款133316.67元。
278330.71元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12-05
7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3号
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一是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行为;二是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回损失医疗保障基金5722.74元,并处1倍罚款5722.74元;二、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回损失医疗保障基金220.68元,并处2倍罚款441.36元;合计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943.42元,并处罚款6164.1元。
18271.62元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11-08
8
黔消行罚决字﹝2023﹞第0090号
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疏散通道
给予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9600.00元
黔江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