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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新华石油化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文成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4MA1BBGYK2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镇新华四屯(大庆市新华石油化工厂锅炉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交罚﹝2024﹞0468号
涉嫌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二目,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给予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大庆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29
2
庆让建燃执罚字﹝2024﹞第001号
现场检查发现,大庆市新华石油化工厂液化气储罐区内容13黑E3398(17)液化气储罐和容13黑E3400(17)液化气储罐之间的液烃泵出现漏气情况。经核实,该公司未对液化气储罐区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
对其违反相关国家规定的行为给与行政处罚,罚款。
11000.00元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9-18
3
庆住建执罚字﹝2024﹞燃气第1号
在向翰林苑4号楼1单元26A01配送燃气的过程中存在向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8.4.5款的规定,属于向不符合用气条件场所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违反了《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大庆市新华石油化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MA1BBGYK2Q;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镇新华四屯;法定代表人:朱文成。 经查明,你(单位)2024年8月,在向翰林苑4号楼1单元26A01配送燃气的过程中存在向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8.4.5款的规定,属于向不符合用气条件场所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违反了《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贰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9-14
4
庆(萨)城罚决字﹝2024﹞第2024000006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街道大庆新村义耕小区,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街道大庆新村义耕小区,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决定对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04-08
5
庆(让)城当罚决字〔2023〕第2023000068号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2000.00元
大庆市让胡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12-11
6
庆让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1号
2023年11月1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李洋、代春玉依法对大庆市新华石油化工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站房内1具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指向红色区域,压力不足,未保持完好有效。
2023年11月1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李洋、代春玉依法对大庆市新华石油化工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站房内1具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指向红色区域,压力不足,未保持完好有效。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1722号),并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庆让消即字[2023]第063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大庆市新华石油化工厂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10000.00元
大庆市让胡路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23
7
庆(萨)城罚决字﹝2023﹞第2023000033号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在新村一区61号楼一64楼之间,擅自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在新村一区61号楼一64楼之间,擅自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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