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聂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璐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089107858L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解放路21号(秀山县中医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2
(2024)渝0241民初18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秀山县甜密密副食品店
秀山县聂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秀山县人民法院
2
2024-03-15
(2024)渝0241民初6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向**,秀山县甜密密副食品店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聂*,秀山县聂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秀山县人民法院
3
2023-12-19
(2023)渝0241行初112号
行政处罚
秀山县聂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秀山县人民法院
4
2023-10-18
(2023)渝0241行初112号
行政处罚
秀山县聂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秀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秀市监处罚﹝2023﹞01104-1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混有异物,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涉嫌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000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