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木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丰云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5MAAK8CFEX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大寨社区木兰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7
(2024)川10民终1230号
合同纠纷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
纳雍县木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张**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6-14
(2024)川1024民初851号
合同纠纷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张**,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纳雍县木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威远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26
2025-12-03
(2025)黔0525执3870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纳雍县木兰某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建安某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2144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四罚〔2026〕2-18号
1.煤矿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煤矿将采区专用回风巷用作常设行人通道的巷道。一采区回风下山为矿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煤矿13203运输巷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均从该专用回风巷内行走,同时设置有带式输送机司机固定操作岗位,还安装照明等设备,敷设电力电缆为13203运输巷回风联络巷掘进作业使用,截至检查时13203运输巷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组织卧底、掘进累计进尺34.9m;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1)《13202运输巷回风绕道掘进作业规程》规定该工作面在距离回风口20m处安装隔爆水袋63个,实际未安装,现场检查时该工作面已掘进186m。(2)《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规定领取的矿灯出井后必须立即交还灯房,查看2026年3月30日矿灯发放登记记录,有6人无归还矿灯记录;3.地面瓦斯抽采泵房未使用栅栏或围墙保护,泵房周围20m范围内,堆积有易燃物竹竿、油漆;4.煤矿井下在用的配电网路,未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5.地面通风机房、抽采瓦斯泵房未设应急照明设施;6.13201运输巷内瓦斯抽采管路与综掘机电缆交叉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7.地面抽采瓦斯泵房未按规定设置摄像仪;8.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未按规定在地面试运行24h~48h便直接下井。现场检查时,地面传感器试运行的设备已坏,且未张贴相关管理制度及相关运行记录;9.2026年3月30日14时21分30秒,132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主、备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未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于14时30分38秒开始点动局部通风机恢复供风;10.煤矿未制定供电线路检修或者出现故障情况下的应急预案;11.现场检查测试,地面抽采瓦斯泵房电话不能直通矿调度室;抽采泵房未实现集中监控,现场检查时未设专人值班;12.主要通风机未实现集中监控,未设专职司机;13.瓦斯抽采工程未严格按设计施工,未严格进行验收。132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巷帮钻场及工作面迎头顺层瓦斯抽采钻孔封孔效果差,多个钻孔注浆管、返浆管及囊袋内无封孔材料,多个钻孔漏气;14.煤矿井下中央变电所处电缆沿钻孔敷设时未加装套管;15.13201运输巷瓦斯抽采管路多处漏气,132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敷设Φ200mm瓦斯抽采管路,现场存在法兰盘连接处漏气、巷帮钻场管路破损漏气等问题,抽采系统密封性差;16.132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6单元瓦斯抽采计量装置(测点号:0060000)未实现单独计量,该计量装置同时对132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后方巷帮钻场瓦斯抽采钻孔进行计量;17.电缆穿过运回第一联络巷风门(编号8#)墙壁部分使用套管保护,未采用不燃性材料严密封堵封实管口;18.单轨吊轨道未按照《纳雍县木兰煤业柴油机单轨吊辅助运输技术方案》进行吊挂。方案要求,防偏摆吊链使用一根主链和两根副链配合U型环与轨道连接,实际部分防偏摆副链为煤矿自行加工的钢筋钩,且主链和副链未使用U型环连接;19.2026年3月30日14时21分30秒,132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主、备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风筒传感器
分别1.责令停产整顿3日(整顿煤矿思想认识、法治意识,整顿煤矿现场管理、瓦斯治理、通风管理及机电管理),并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2.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6.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7.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8.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9.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0.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1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3.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14.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5.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6.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7.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8.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9.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整顿3日(整顿煤矿思
8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