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木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滨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5MAAK8CFEX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大寨社区木兰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7
(2024)川10民终1230号
合同纠纷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
纳雍县木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张**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6-14
(2024)川1024民初851号
合同纠纷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张**,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纳雍县木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威远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四罚﹝2026﹞2-1号
1.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2025年1月6日现场检查时,13201运输巷右帮连接抽采半径考察孔的支管末端漏气;2.2025年11月17日中班,煤矿在一采区回风斜巷探放28煤层老空积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3.一采区运输下山为安设有带式输送机的巷道(该巷道长度约340米),消防管路未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4.13201回风巷为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188m,未安设隔爆设施。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1.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2025年1月6日现场检查时,13201运输巷右帮连接抽采半径考察孔的支管末端漏气;2.2025年11月17日中班,煤矿在一采区回风斜巷探放28煤层老空积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3.一采区运输下山为安设有带式输送机的巷道(该巷道长度约340米),消防管路未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4.13201回风巷为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188m,未安设隔爆设施。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2.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
14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3-04
2
黔﹝纳﹞煤监管罚﹝2025﹞43号
具体的违法行为:1.煤矿未对132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进行经常性维护,未保证风筒传感器的正常运转。经查,2025年10月10日早班13时53分22秒132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风后,风筒状态传感器仍显示有风;2.2025年10月10日早班机修工张发军未参加机电工区班前会,并入井作业;3.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1)2025年10月10日早班通风队长陈开军违章停止132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更换风筒,造成132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2)2025年10月10日早班更换132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第一节风筒,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汇报调度室同意;4.电工杨昌伟煤矿井下电气作业证过期(证件有效期2019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9日),未重新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并考试合格,换发新的煤矿井下电气作业证。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10月11日期间杨昌伟仍入井从事电工作业。
给予纳雍县木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
43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5-10-30
3
黔煤安监执四告﹝2025﹞2-048号
1.局部通风机I回B2专用变压器(KBSG-500/10Y)同时向1459联络巷、1433轨道石门、1433运输石门、1385避难硐室、一采区运输上山专回局部通风机供电;2.一采区运输上山专回、一采区回风斜巷反掘均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机均未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3.安全设备的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编号269160、232314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验日期分别于2025年6月2日、3日到期,有效期到期后未进行检验仍继续使用。(2)地面瓦斯抽放泵房使用的管道CO传感器(编号:278010098)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5日、管道甲烷传感器(编号395000605)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8日,以上2台安全监控设备均超期运行未检测;4.从业人员违章作业。(1)通过回放视频发现:2025年6月4日15时44分4名工人乘坐架空乘人装置入井,乘坐间距约7米,小于井口警示牌规定的10米。(2)6月5日10时左右,实时视频显示,1名在一采区运输下山维护带式输送机的工人违规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3)抽查视频,5月28日14时1分左右,132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进入空顶区域进行挂网作业;5.煤矿2025年2月编制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分别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5.《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1.局部通风机I回B2专用变压器(KBSG-500/10Y)同时向1459联络巷、1433轨道石门、1433运输石门、1385避难硐室、一采区运输上山专回局部通风机供电;2.一采区运输上山专回、一采区回风斜巷反掘均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机均未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3.安全设备的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编号269160、232314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验日期分别于2025年6月2日、3日到期,有效期到期后未进行检验仍继续使用。(2)地面瓦斯抽放泵房使用的管道CO传感器(编号:278010098)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5日、管道甲烷传感器(编号395000605)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8日,以上2台安全监控设备均超期运行未检测;4.从业人员违章作业。(1)通过回放视频发现:2025年6月4日15时44分4名工人乘坐架空乘人装置入井,乘坐间距约7米,小于井口警示牌规定的10米。(2)6月5日10时左右,实时视频显示,1名在一采区运输下山维护带式输送机的工人违规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3)抽查视频,5月28日14时1分左右,132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进入空顶区域进行挂网作业;5.煤矿2025年2月编制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分别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5.《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 分别作出: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4.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5.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的行政处罚。
16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6-26
4
黔﹝纳﹞煤安罚﹝2024﹞57号
具体的违法行为:木兰煤矿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仍然组织建设。MX27煤层平均厚度0.47米,瓦斯压力为1.14MPa,未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现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反掘)已沿MX27煤层掘进了3.9米,掘进前未对MX27煤层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三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停产整顿3天,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500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4-12-03
5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2-016号
1.现场检查时,入井作业的安全科副科长李敬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行人斜井建井期间使用的提升绞车(型号:JTP1.6×1.2p)提升运输,该绞车闸间隙保护不符合要求,提升绞车制动闸设置了8个闸间隙保护装置,其中6个闸间隙保护装置失效;3.一采区轨道下山扩修掘进工作面及一采区运输下山扩修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机载断电仪甲烷传感器未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对照。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3之规定;4.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木兰煤矿项目部经理吴健存、安全副经理欧昆飞、生产副经理李上孝、机电副经理张云未履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规定,未入井带班;5.煤矿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煤矿当前使用的一架型号为KTSLB-102矿灯架出厂时间为2010年,一架型号为CLF104矿灯架出厂时间为2012年,投入使用时间均已超过8年,其中煤矿已自查出KTSLB-102矿灯架投入使用时间已超过8年,但仍然在使用,均未强制报废;6.地面压风机房没有应急照明设施;7.矿井地面变电所、压风机房未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8.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和设施未由专人管理,未定期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完好状态;9.煤矿主斜井、副斜井井深高差超过50m,实际高差74m,未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10.地面瓦斯泵房距进风井口(副斜井)和主要建筑物小于50m,实际约20至30m,且未使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伍仟元整(¥465,000.00)
46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