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木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滨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5MAAK8CFEX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大寨社区木兰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7
(2024)川10民终1230号
合同纠纷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
纳雍县木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张**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6-14
(2024)川1024民初851号
合同纠纷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张**,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纳雍县木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威远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四罚〔2026〕2-1号
1.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2025年1月6日现场检查时,13201运输巷右帮连接抽采半径考察孔的支管末端漏气;2.2025年11月17日中班,煤矿在一采区回风斜巷探放28煤层老空积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3.一采区运输下山为安设有带式输送机的巷道(该巷道长度约340米),消防管路未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4.13201回风巷为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188m,未安设隔爆设施。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1.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2025年1月6日现场检查时,13201运输巷右帮连接抽采半径考察孔的支管末端漏气;2.2025年11月17日中班,煤矿在一采区回风斜巷探放28煤层老空积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3.一采区运输下山为安设有带式输送机的巷道(该巷道长度约340米),消防管路未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4.13201回风巷为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188m,未安设隔爆设施。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2.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
14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