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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东乡区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艮金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MA35FF1U1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经济开发区渊山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29
(2020)赣1029民初12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胜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8
2020-07-21
(2020)赣1029民初126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胜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抚州市东乡区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东市监处罚〔2025〕79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9日接到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关于移交有关问题线索的函》,称2025年9月,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抽查中发现抚州市东乡区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4日到当事人检查时发现:1、试验跑道没有2.5米判定线;2、未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01号修订版、《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文)进行培训;3、抽查车牌号赣F756M7(小型越野客车)安检报告(4*2前驱后驻车)输入的驱动方式与环检报告(四驱)不一致;4、抽查车牌号赣F05133(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73166(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29225(重型非载货转项作业车)通过调阅公安视频录像发现:1)在开展人工检验项目过程中发现未使用轮胎花纹深度尺测量轮胎花纹深度却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未使用转向角测试仪测量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却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3)未使用钢直尺测量车辆对称部位高度差,却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4)车辆底盘部件实际检验时间不满足GB38900-2020要求;5)未使用底盘间隙仪进行功能性检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抚州市东乡区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的陈某进行询问调查,受托人陈某承认上述检查问题结果的事实,其中检查问题:1、试验跑道没有2.5米判定线;2、未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01号修订版、《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文)进行培训;3、抽查车牌号赣F756M7(小型越野客车)安检报告(4*2前驱后驻车)输入的驱动方式与环检报告(四驱)不一致,当事人现已整改,并出具的整改报告。 检查问题:4、抽查车牌号赣F05133(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73166(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29225(重型非载货转项作业车)通过调阅公安视频录像发现:1)在开展人工检验项目过程中发现未使用轮胎花纹深度尺测量轮胎花纹深度却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未使用转向角测试仪测量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却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3)未使用钢直尺测量车辆对称部位高度差,却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4)车辆底盘部件实际检验时间不满足GB38900-2020要求;5)未使用底盘间隙仪进行功能性检查。 属于是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
1、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被检查出的相应问题; 2、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3、处罚款6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60000.00元
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2
抚东市监处罚〔2025〕34号
东乡区域一共存在六家机动车检测企业,按照成立日期前后分别为:抚州市东乡区宏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抚州市东乡区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行)、抚州市东乡区鸿顺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抚州市东乡区东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抚州市东乡区众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康)和抚州市东乡区新赣通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赣通)。 2015年11月13日,当事人公司登记成立,并于2017年2月22日(报税起始日)正式营业。为操纵东乡区域机动车检测市场价格,当事人公司与宏达在2018年7月1日(该时间按宏达会计账簿中第一张结算清单计算)开始相互串通,统一机动车检测市场价格,约定按多出部分按宏达6:安行4比例成分(未提供合作协议)。2020年4月20日,安行、宏达又与刚成立的鸿顺实施三方价格串通,并确定市场分配比例为宏达占37.5%、安行占37.5%、鸿顺占25%(《安行、宏达、鸿顺合作合同》签订于2020年8月19日)。随着东凌、众康先后成立后,当事人公司又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与宏达、鸿顺、东凌实施四方价格串通,于2022年1月21日与宏达、鸿顺、东凌、众康实施五方价格串通。2023年2月13日,上述五方价格串通公司再次与新成立的新赣通实行六方价格串通并于2023年5月25日签订《宏达、安行、鸿顺、东凌、众康、新赣通--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合作项目为宏达(甲方)、安行(乙方)、鸿顺(丙方)、东凌(丁方)、众康(戊方)、新赣通(己方)六方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相关业务事项。其中大车站五方(除丁方)安检数量以车管部门业务办结为准、综检以每日上传至业务部门办结为准。其中丁方只参与小车收入分成。②收入分配方式(大车站):每月按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总收入比例分配,其中:甲方22.5%、乙方23.5%、丙方23%、戊方14.5%、己方16.5%。在营业额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大车方营业额超过五家总收入平均值奖励为:2万元之内的,则单独在总收入中奖励20%,2万元-4万元,则单独在总收入中奖励30%,4万元以上奖励40%。另外丁方占小车总收入比例的20%,超出部分单独奖励20%(上述比例会按照各方上一年度市场营业额占比进行调整,截止案发该比例调整为安行23.375%、鸿顺22.375%、宏达21.875%、新赣通18%、众康14.375%,东凌占小车总收入比例的21%)。③每日编辑财务报表并由站长、出表员、财务人员3人下班前签字确认后发至合作群。六方检测站每月做好台账核对做到精准无误,若抽查档案中,发现有未上台账的车辆,则按徇私舞弊处理,并对核准人员作出相关处罚(核对人员罚款标准:例如小车400元/辆,大车600元/辆)十倍金额处罚,并将漏失车辆补上台账。④合作协议收费标准:1.小型汽车400元/辆、新能源汽车300元/辆(以上均含面包车及7-9座家用小轿车);2.轻型普通货车500元/辆(含皮卡、低速、栏板、仓栅式等货车)、新能源轻型普通货车400元/辆;3.公交车/长运班车500元/辆、大型公务客车和旅游车600元/辆、新能源大型客车500元/辆;4.重型货车和挂车600元/辆、危险品货物运输牵引头和挂车700元/辆、新能源大型货车500元/辆、新能源危险品大型货车600元/辆;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年检800元/辆、中型特殊结构货车700元/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整备质量大于10T的1000元辆、小于10T的700元/辆;6. 新车上牌(包含新能源):蓝牌小货小车400元/辆、黄牌大型货车500元/辆、新车吊机/大于10T上牌1000元/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牌800元/辆;7.教练车400元/辆、出租车260元/辆、货车挂车转入安检称重400元/辆;8.营运车辆300元/辆、出租车营运220元/辆;9.两三轮摩托车150元/辆(如有未检车型出现,具体收费价格大家再议)。封顶费用14.6米箱式挂车500元/辆、9.6米厢式货车500元/辆、9.6米以下厢式货车300元/辆。⑤六方承诺:合作期间不能私自杀价,或以各种形式变相降低、返还客户检测费用,联营期间不能私自退出合作,如有违反,扣除保证金(均未交付),永不纳入联营合作对象。上述协议还约定,协议有效期为一年(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但因2024年附近县城机动车检测机构因协议一事被调查,因此将纸质协议改为口头协议。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7月4日将小型汽车检测费用下调至290元/辆。 截止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公司自实施价格串通以来共检测各类机动车40943辆。因股东更换频繁,当事人公司现实际负责人陈雷无法提供价格串通营业额,故我局根据宏达会计账簿计算当事人公司价格串
处人民币95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950000.00元
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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