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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火炎焱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润来注册资本:3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K7P39T9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东城街道关东社区七组复烤厂A-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115号
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利川市东城街道关东社区七组复烤厂A-21号的“利川市火炎焱餐饮店”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名为“利川烤过瘾(复烤厂店)”、淘宝闪购外卖名为“烤过瘾”,而你实体经营门面招牌为“烤过瘾炭火鲜切烧烤”,平台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 外卖平台上传的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详细内容为: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2MADIHRPL3X、名称:利川市烤过瘾餐饮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严文瑶、注册日期:2024年5月14 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外卖递送服务、经营场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社区七组复烤厂院内5-8号;2.《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鄂小餐饮2802148825,类别:餐饮、备注不含冷荤凉菜、不含卤味制品、含网络经营、有效期至2027年6月26日、经现场核对与当事人店内实际《营业执照》不一致; 其操作间置物架上一罐已开封的“家樂香浓鸡鲜粉调味料”:净含量:一千克、(现场称重带外包装实为504克)、配料:谷氨酸钠、食用盐、麦芽糊精、白砂糖、产品标准号:q/12A2084s,许可证编号:SC10344018400305、生产商: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龙洞路1号,产地:广东省广州从化、邮编:230601、生产日期:20241026、保质期15个月、客户服务咨询热线:400-988-1088、该调味料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确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店内的“家樂香浓鸡鲜粉调味料”是在接手该店时上家一并留下来的,所以无法提供该调味料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因是用于加工部分菜品时起到调味作用,没有详细记录使用情况,故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网店名称与实际招牌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家樂香浓鸡鲜粉调味料一罐(504克含外包装);2、处罚款20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家樂香浓鸡鲜粉调味料一罐(504克含外包装); 3、处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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