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同安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时晓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MA14ANJC9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华东路12(综合大市场2号楼)1层6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药罚字﹝2024﹞3号
经查,单硝酸异山梨酯片(国药准字H20084488,批号:230604)为处方药,是当事人从河北金天燕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间:2024年1月3日,购进数量:12盒;益气养血口服液(国药准字:Z22021196,批号:240101-2)为甲类非处方药,是从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间:2024年2月2日,购进数量:15盒。以上药品当事人均可以提供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商资质。经调查了解,该药店仅以买药品赠送药品方式,向消费者赠送1盒益气养血口服液,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上药品的销售记录。
2024年2月5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蛟河市同安堂大药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买药品赠送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单硝酸异山梨酯片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2024年2月8日前整改。2024年2月27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蛟河市同安堂大药房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仍存在以买药品赠送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益气养血口服液的行为,上述问题未完成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3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药罚告字〔202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