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藏聚堂参茸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平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1023MA1NWLHH9W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宝应县邗沟路盛世嘉园西门市1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宝应县藏聚堂参茸商行于2015年9月23日注册领取的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保健食品批发经营活动(2025年12月5日已增加了农副产品销售项目)。当事人陈述于2023年5月15日变更经营场所后,便从西宁城东鲍永强土特产经销店购进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冬虫夏草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售卖。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从上述供应商处购进26克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冬虫夏草,购进价格为200元/克,货值为5200元。依据宝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一宗售卖冬虫夏草案件举报的移送函》材料显示:“2025年7月29日举报人单某在当事人处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冬虫夏草4800元(销售价格为240元/克、共20克)”。2025年12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待销售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冬虫夏草,当事人也未能向我局提供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出售/购买》行政许可文书。当事人陈述因被单某举报后一直未购进野生的生冬虫夏草,剩余的6克野生的冬虫夏草,已赠送朋友。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财务账目等,且购销价格均随时期变动、故违法所得未能查明。仅查明2025年7月29日销售给举报人单某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冬虫夏草4800元,违法所得为80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取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出售/购买》行政许可文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800元、没收金额为:800元
800.00元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