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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凤梓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燕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26MACG1CKN7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凤梓皇城17号楼109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5〕158号
一、使用劣药的事实 经核查,上述三九牌克霉唑阴道片依据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5217),属于化学类制剂药品,结合其生产日期(2022年08月05日)及失效日期(2024年08月04日),该药品已于2024年8月4日到期。2025年8月27日执法检查时,该药品仍摆放于当事人治疗室药架上,据负责人周春仙陈述,当事人治疗室是为患者检查治疗的专门工作室,药架用于存放患者输液所需药品,该药品系当事人从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13.80/盒购进,其货值金额为13.80元,由于未能提供药品使用记录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经核查,上述产品1、细胞保存液5瓶,依据其产品备案凭证(鄂孝械备20160017号),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结合其生产日期(2022.10.08)及有效期:24个月,该医疗器械已于2024年10月7日到期,2、纱布绷带2包零7小个依据产品备案凭证(鄂咸械备20160001号),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结合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2日),有效期:二年,该医疗器械已于2024年12月11日到期,,3、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4个依据产品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172180059),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结合生产日期:(2023年06月04日),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3日),该医疗器械已于2025年6月3日到期,4、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36小包依据产品注册证编号(鄂械注准20172662480),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结合生产日期(20221105),有效期至(20241104),该医疗器械已于2024年11月4日到期,5、“黎阳李”医用棉垫31小袋依据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82140919),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结合生产日期20230114,有效期限二年,该医疗器械已于2025年1月13日到期,6、慧雅牌一次性使用吸引连接导管10支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080109),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结合生产日期:20230102,失效日期:20250101,该医疗器械已于2025年1月13日到期。2025年8月27日执法检查时,上述医疗器械均放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据当事人负责人周春仙陈述,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当事人以0.55元/支的价格从武汉宝森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当事人以2元/双的价格从武汉宝森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处购进,慧雅牌一次性使用吸引连接导管当事人以2.5元/支的价格从广州市豪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纱布绷带是当事人以17.50元/包的价格从国药控股通山有限公司处购进,细胞保存液是人民医院赠送给当事人的,因没有相关票据当事人负责人周春仙通过网购平台查询的加个约为3元/瓶,“黎阳李”医用棉垫的进货票据丢失当事人负责人周春仙,通过网购平台查询相同规格产品价格为约为0.58元/袋,通过计算得知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合计约为179.43元,由于上述医疗器械过期后使用情况无从得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药品(详见物品清单);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详见物品清单);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药品(详见物品清单); 2、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详见物品清单); 3、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
1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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