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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绿波自来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铭金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309847496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积玉口镇积玉大道3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459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6月1日经核准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自来水收费服务。 2025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自来水收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水量测量结算的水表均未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另查明,依据2018年4月27日印发的《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潜价审〔2018〕17号)规定,执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厂应按市物价局规定对特困户(五保户)免收月基本水费(容量水价)。同时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潜江市绿波自来水供水价格的批复》(潜价审规〔2013〕12号)确定的当事人自来水供水价格为“居民容量水价3元/户·月”,同时明确“应对供水范围内特困用户给予优惠,免收其每月用水的容量水费”。 据统计,当事人提供供水服务的用水户中共有6名特困户(五保户),2023年至案发,当事人累计向6名特困户多收取容量水费270元。 2025年10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潜江市监责退〔2025〕14号),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270元。 2025年10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退款情况说明》及退款明细表。经核查,当事人已退还多收价款27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元。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因当事人已退还全部多收价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810元。 以上两项合并处罚款1110元。
111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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