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市庆丰收农资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春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11MADD0BN173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新星市黄田农场锦绣苑小区50号楼10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5〕90号
当事人新星市庆丰收农资店具有《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新疆新星市黄田农场锦绣苑小区50号楼102号商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当事人已将备样样品使用,无法提供,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的规定,本局决定终止复检,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经查,涉案肥料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从新疆啸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40瓶,购进价格为10元/瓶,当事人在进购时留存了供货商新疆啸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发货单。2024年8月25日,当事人将32瓶涉案肥料退回供货商,剩余8瓶留在店内作为样品展示。2025年5月7日,抽检机构抽样购买4瓶涉案肥料,购买价格13元/瓶,另外4瓶作为抽检样品备样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025年6月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4瓶抽检样品备样,当事人自述备样产品已使用,无法提供。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3元×8瓶=104元,违法所得为(13-10)元×4瓶=12元。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208元。
208.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