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城区鑫鑫小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德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2MA166K2H3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文化西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不罚〔2025〕056号
2024年08月05日,集安市城区鑫鑫小超市从集安市城区丰顺商场购进“旺仔小馒头(特浓牛奶味)(烘烤类糕点)”5袋,进货单价为9元/袋,销售单价为11元/袋;2024年09月12日从集安市城区丰顺商场购进“思亚达油炸花生仁”5袋,进货单价为5元/袋,销售单价为6元/袋;2024年10月30日从集安市城区丰顺商场购进“爆汁小辣条”10袋,进货单价为0.8元/袋,销售单价均为1元/袋。当事人提供了以上商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称检查过期食品时因漏看所售商品保质期导致以上商品超过保质期仍然待售。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和账目,仅口述称所售商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过,故无法确定其销售情况。以上内容均以当事人口述、进货票据为准。集安市城区鑫鑫小超市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活动中,货值金额为:超过保质期待售的旺仔小馒头(特浓牛奶味)(烘烤类糕点)1袋,销售价格为11元/袋、超过保质期待售的思亚达油炸花生仁1袋,销售价格为6元/袋合计:17.00元,无违法所得。
一、违法事实:2025年03月31日,我局接到吉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发现食品过期,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5日,保质期150天,消费者诉求为赔偿损失。2025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消费者购买同款超过保质期食品,在店内货架发现待售商品:旺仔小馒头(特浓牛奶味)(烘烤类糕点),净含量:192g,生产日期:2024年06月11日,保质期:9个月,待售数量:1袋;思亚达油炸花生仁,净含量:220g,生产日期:2024年07月19日,保质期:8个月,待售数量:1袋;前述商品已予以扣押。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集安市城区鑫鑫小超市已为消费者退款1元。经查,2024年08月05日,集安市城区鑫鑫小超市从集安市城区丰顺商场购进“旺仔小馒头(特浓牛奶味)(烘烤类糕点)”5袋,进货单价为9元/袋,销售单价为11元/袋;2024年09月12日从集安市城区丰顺商场购进“思亚达油炸花生仁”5袋,进货单价为5元/袋,销售单价为6元/袋;2024年10月30日从集安市城区丰顺商场购进“爆汁小辣条”10袋,进货单价为0.8元/袋,销售单价均为1元/袋。当事人提供了以上商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称检查过期食品时因漏看所售商品保质期导致以上商品超过保质期仍然待售。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和账目,仅口述称所售商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过,故无法确定其销售情况。以上内容均以当事人口述、进货票据为准。集安市城区鑫鑫小超市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活动中,货值金额为:超过保质期待售的旺仔小馒头1袋,销售价格为11元/袋、超过保质期待售的思亚达油炸花生仁1袋,销售价格为6元/袋合计:17.00元,无违法所得。二、案件定性:集安市城区鑫鑫小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行为。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因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5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已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交由当事人进行销毁,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1.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