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国梅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398X5Y4U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清江北三路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6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精准健康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纽诺安(山东)营养品有限公司,安徽佰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众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李*,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3
(2025)浙0782民初4455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众腾药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傲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众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3
2026-03-11
(2026)赣0982知民初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樟树市人民法院
4
2026-02-03
(2025)浙0782民初4455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众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西众腾药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傲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6-01-12
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精准健康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贝能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江西众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山东纽萃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佰仁药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11-10
(2025)粤0309民初20230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7
2025-11-10
(2025)粤0309民初20227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8
2025-09-08
(2025)粤0309民初20230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9
2025-09-08
(2025)粤0309民初20227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20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精准健康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李涛;邢文杰;济南贝能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曾用名)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5
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精准健康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众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安徽佰仁药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124号
一、2026年1月1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无蔗糖高钙蛋白质粉(蛋白固体饮料)”(规格型号:900克/罐、生产日期:2025-08-02)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并出具No:SP2026A02354F《检验报告》显示:项目名称:蛋白质,计量单位:g/100g,参考值:≥12.0,实测值:8.03,检验依据:GB5009.5-2025(第一法),备注:标签明示:蛋白质15.0g/100g;项目名称:钙,计量单位:mg/100g,参考值:≥240,实测值:169,检验依据:GB5009.92-2016(第三法),备注:标签明示:钙300mg/100g;项目名称:铁,计量单位:mg/100g,参考值:≥7.6,实测值:1.32,检验依据:GB5009.90-2016(第二法),备注:标签明示:铁9.5mg/100g;项目名称:锌,计量单位:mg/100g,参考值:≥5.20,实测值:0.611,检验依据:GB5009.14-2017(第三法),备注:标签明示:锌6.5mg/100g;问题项目:蛋白质,钙,铁,锌。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日以12.8元/桶的成本生产了一批次的“无蔗糖高钙蛋白质粉(蛋白固体饮料)”108桶。之后以14元/听的价格全部销售,销售总价1512元。
二、2026年3月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益生菌多维高钙驼乳营养粉(方便食品)”(规格型号:320克/罐、生产日期:2025-12-10)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并出具No:A2026-05-J340016F《检验报告》显示:项目名称:蛋白质,计量单位:g/100g,参考值:≥3.8,实测值:2.10,检验依据:GB5009.5-2025(第一法),备注:产品明示:蛋白质4.8g/100g,问题项目:蛋白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0日以6元/桶的成本生产了一批次的“益生菌多维高钙驼乳营养粉(方便食品)”288桶。之后以6.8元/桶的价格全部销售,销售总价1958.4元。该产品产品外包装正面突出标示食品名称为“驼乳营养粉”并配有骆驼的图案,该产品食品名称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其为乳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规定。
通过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生产的以上两批次食品风险监测发现问题项的主要原因为领料人没有核对好蛋白质粉和复配营养强化剂的编号及型号导致。
三、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2日以3.7元/罐的成本生产了一批次的“傲盾?清火靈”(净含量:40g(2g/袋*20)、产品类别:植物固体饮料)480罐,之后以4.3元/罐的价格全部销售,销售总价2064元。该批次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显示添加了“牛蒡子粉”,通过询问当事人及调阅其批生产记录,实际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牛蒡子粉”。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共计5534.4元,违法所得648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48元;
二、处罚款40000元。
综上所述,处罚没款合计40648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2
宜市市监处罚﹝2026﹞2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日生产了益生菌多维高钙驼乳营养粉1446罐,其中出厂检验使用了3罐、留样3罐,成品入库1440罐。该批次益生菌多维高钙驼乳营养粉标示生产批号/生产日期20251003,商标傲盾和文字和图形,规格320g/罐,产品标准号GB19640,生产企业江西众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6098211517,部分营养成分:蛋白质4.8g/100g、维生素A400μgRE/100g、维生素D1.5μg/100g、维生素B11.4mg/100g、钙600mg/100g。另标示有本品每100g添加全脂驼乳粉10000mg内容(折算应占总配料添加量10%)。根据当事人批生产记录显示,该批次益生菌多维高钙驼乳营养粉全脂驼乳粉实际投料为5.3kg,折算约占总配料添加量1%,不符合标签标示的全脂驼乳粉添加量10%的声称。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将上述入库的1440罐益生菌多维高钙驼乳营养粉销售至长沙市天心区誉新食品商行,售价为6.8元/罐,当事人陈述,留样的3罐一起免费赠送给了该商行。2026年1月5日,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长沙市天心区誉新食品商行(网店商铺名称:淘宝网八方客来滋补保健)进行监督抽检搭载风险监测抽样12罐,经该研究院检测,钙项目实测值为60mg/100g(标准指标≥80%营养标签即≥480mg/100g)、维生素A项目未检出(标准指标80%-180%营养标签即320-720μgRE/100g)、维生素D项目未检出(标准指标80%-180%营养标签即1.2-2.7μgRE/100g)、蛋白质项目实测值1.94g/100g(标准指标≥80%营养标签即≥3.84g/100g)、维生素B1项目未检出(标准指标≥80%营养标签即≥1.12mg/100g),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骆驼源性成分项目未检出。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日生产了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3006盒,其中出厂检验使用了3盒、留样3盒,成品入库3000盒。该批次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标示生产批号/生产日期20251003,商标希尔安,规格90g(3g*30)/盒,产品标准号GB/T29602,被委托生产企业江西众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6098211517,委托企业重庆伍舒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部分营养成分:维生素A460μgRE/100g、维生素D31.2μg/100g、维生素B1(硫胺素)1.7mg/100g。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出库单日期为2025年10月20日)将上述入库的3000盒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销售至重庆伍舒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价为11.9元/盒,当事人陈述,留样的3盒一起免费赠送给了该公司。2025年12月4日,重庆伍舒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了300盒上述批次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至重庆乐跃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重庆乐跃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巴南九店通过网络销售形式接单后,直接从重庆乐跃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仓库进行发货,共计销售50盒。其中2026年1月4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委托在重庆乐跃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巴南九店(网店商铺名称:拼多多乐跃诚大药房旗舰店)对上述批次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进行监督抽样25盒,经该研究院检测维生素B1项目未检出(标准指标≥1.36mg/100g)、维生素A项目实测值41μgRE/100g(标准指标368-828μgRE/100g)、维生素D3项目未检出(标准指标1.0-2.2μg/100g),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6年1月29日、30日分别启动召回程序,采取召回措施,截止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从重庆伍舒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召回涉案批次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218盒,并分别于2026年2月11日、3月9日将上述召回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益生菌多维高钙驼乳营养粉未能有效召回。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向当事人作出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仅能提供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及4.5元/套的铁盒包材费用佐证材料,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生产涉案产品的其他合理必要支出,根据2025年1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缴纳的直接税款和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的包材价款,在计算违法所得时予以扣除,对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据此,当事人共生产经营不合格益生菌多维高钙驼乳营养粉货值金额为1443罐*6.8元/罐=9812.4元,违法所得为1440罐*6.8元/罐=9792元;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货值金额为3003盒*11.9元/盒=35735.7元,违法所得为(3000盒-218盒)*11.9元/盒-(3000盒-218盒)*(4107.08÷3000)-4.5元/套÷(1+13%)*(3000盒-218盒)=18218.4元。货值金额共计9812.4元+35735.7元=45548.1元,违法所得共计9792元+18218.4元=28010.4元。 另,当事人在采购验收食品原料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依法按保存期限保存采购验收记录和凭证。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010.4元;3.并处货值金额45548.1元6.5倍罚款296062.65元。罚没款金额合计324073.05元,上缴国库。
296062.65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3
樟市监食处罚﹝2024﹞111号
当事人生产的富硒乳清益生菌驼乳粉(冲调类即食谷物粉)添加了原料富硒麦芽粉,未达到“富硒”标准;产品属性为冲调类即食谷物粉,未明显标注在产品名“富硒乳清益生菌驼乳粉”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混淆;产品标签中12大专利益生菌也未标明具体专利方法、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当事人生产的菌滋健TM六联活性益生菌(其他方便食品)中添加了低聚半乳糖,低聚半乳糖的使用范围为婴幼儿食品、乳制品、饮料、焙烤食品、糖果。当事人生产过两批该产品,(1)批号:20240702,数量:200盒;(2)批号:20240802,数量:200盒。 当事人生产的PQQ+B420益生菌特殊膳食[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 中添加了低聚半乳糖和吡咯喹啉醌二钠盐,低聚半乳糖的使用范围为婴幼儿食品、乳制品、饮料、焙烤食品、糖果,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的使用范围为饮料。当事人共生产了两批该产品,(1)批号:20241004,生产数量:72桶;(2)批号:20241102,生产数量:96桶。 当事人生产的益生菌特殊膳食中添加了低聚半乳糖,低聚半乳糖的使用范围为婴幼儿食品、乳制品、饮料、焙烤食品、糖果。当事人生产过一批次该产品,批号:20241102,数量:48桶。
我局认为,1、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富硒乳清益生菌驼乳粉”标签使用“富硒”进行虚假宣传、产品属性未明显标注在产品名称“富硒乳清益生菌驼乳粉”邻近位置,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混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涉案产品“富硒乳清益生菌驼乳粉”标签中有“12大专利益生菌”字样,但未标明具体专利方法、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构成了标签广告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3、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菌滋健TM六联活性益生菌(其他方便食品)、PQQ+B420益生菌特殊膳食[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和益生菌特殊膳食[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配料中添加了新资源食品,超出了新资源食品的使用范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规定,构成了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65812.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