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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黑林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申志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MAD1Y2QN6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666号万达商业中心4幢2单元1209室-2(铺位号1F-03B-01-A)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0
(2026)浙0105民初7141号
劳动争议
广州黑林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分公司
杜**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
2026-06-10
(2026)浙0105民初7140号
劳动争议
广州黑林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分公司
姚**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5﹞28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24日,我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编号为(广)3124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在广州黑林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分公司被抽检的护膝(规格型号:上宽18cm下宽15cm长度25cm)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位于万达商业中心4幢2单元1209室-2(铺位号1F-03B-01-A)广州黑林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16日收到编号为(广)3124的检验报告,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同款号(灰色)未销售的护膝2件(含备样1双)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7月1日,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黑林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分公司主要在店内经营服装服饰和户外用品的销售。当事人在店内销售的护膝(上宽18cm下宽15cm长度25cm)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纤维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案涉护膝系当事人于2024年7月31日、2024年9月19日从广东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两次购进案涉护膝为同一批次,购进案涉护膝10双,到货后便在店内进行销售。进货成本价32.3元/双,进货金额为323元。案涉护膝共销售7双(含检样3双),共销售289.8元,获利63.7元,计入违法所得。1双销售后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后赠送给其他消费者,剩余2双(含备样1双)被本局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无违法所得。综上,上述案涉护膝货值金额为466.8元(已售7双按照实际成交价计入货值金额,未售3双按照吊牌价59元/双计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为63.7元。上述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编号:(广)3124)、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广)3124)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等情况;3.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4.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和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分,证明进货来源;6.销售记录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案涉产品事实;7.其他书证及照片。2025年7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拱市监罚告〔2025〕3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广州黑林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分公司销售的护膝,经抽样检验,其中“纤维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涉案的有关材料,无证据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研究讨论,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销售,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护膝2双;2、没收违法所得63.7元,上缴国库;3、罚款人民币234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广州黑林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分公司销售的护膝,经抽样检验,其中“纤维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涉案的有关材料,无证据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研究讨论,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销售,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护膝2双;2、没收违法所得63.7元,上缴国库;3、罚款人民币234元,上缴国库。
234.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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