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巴彦县西郊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义志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6690725024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巴彦县哈罗公路90公里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9-06
2018-08-23
(2018)黑0126民初2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彦县西郊加油站与宋*、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01
2017-11-22
(2017)黑0126民初28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彦县西郊加油站与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彦)应急罚﹝2025﹞61号
加油员向塑料桶加注柴油、管理人员未制止违规操作行为
罚款人民币11000 元(壹万壹仟元整)
11000.00元
巴彦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29
2
(巴彦)应急罚﹝2025﹞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彦县西郊加油站加油员未按规定着装向塑料桶加注柴油、管理人员未 制止违规操作
罚款人民币 11000 元(壹万壹仟元整
11000.00元
巴彦县应急管理局
2025-11-13
3
巴彦市监处罚﹝2024﹞10000号
2024年8月21日,巴彦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检验报告2份,⑴编号:NO2024HB00554,报告显示:巴彦县西郊加油站经销0号车用柴油,经抽样检验,硫含量、闪点(闭口)2项不符合GB19147-2016(Ⅵ)、《2024年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⑵编号:NO2024HB00553,报告显示:巴彦县西郊加油站经销92号车用乙醇汽油,经抽样检验,乙醇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VIB)、《2024年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21日,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接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巴彦县西郊加油站经销的经检验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至2024年8月21日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已全部售出。该批0号车用柴油是2024年7月23日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石油分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吨,进货价格是每吨7540元,共计75400元,购进时查验、索要、留存了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有进货发票。该站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以每升6.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换算成吨每吨销售价是7259元,销售总额共计72590元,该批车用柴油赔了2810元,有进货记录,有销售记录。 巴彦县西郊加油站经销的经检验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至2024年8月21日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已全部售出。该批92号车用乙醇汽油是2024年7月12日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石油分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吨,进货价格是每吨8800元,共计88000元,购进时查验、索要、留存了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有进货发票。该站经销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以每升7.4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换算成吨每吨销售价是10071元,销售总额共计100710元,利润12710元,有进货记录,有销售记录。 巴彦县西郊加油站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事实。2.对受委托人周柱荣制作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事实、货物来源。3.现场笔录,证明不合格成品油已全部销售。4.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资质。5.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6.供货方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提供检验报告,证明购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7.进货发票、付款凭证,证明货物来源、进货时间、数量、单价。8. 抽样单,证明销售单价。9.进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销售单价、全部售出。
没收违法所得12710元。
0.00元
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4
哈巴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0号
该单位站房内南侧安全出口上方使用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破损,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该单位站房内南侧安全出口上方使用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破损,消防设施未 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巴彦县西郊加油站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巴彦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